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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3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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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,想请问《办公用房管理办法》(国管地[2019]315号)中第五条“通过置换旧房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”中“置换”指的是什么意思?是A单位和B单位之间必须互相换房?还是可以A单位将办公用房出售给C单位,再从B单位买入办公用房呢?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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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
2023.10.30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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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可以向房地产管理司咨询具体政策实施情况,联系电话:83084621。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!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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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30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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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亲张林近期故世,父去世多年。我要将母亲名下的房子(从国管局买的福利房)改到自己名下。继承公证进行中。据说我去央产房管理中心前,拿到国管局出具的同意卖房证明。我想知道除了产权证、身份证、原始购房合同(买卖协议或买卖契约)原件外,我还准备需要其他材料吗?具体流程。谢谢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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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
2023.10.30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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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办事指南见http://www.ggj.gov.cn/zwfw/qtfw/zjzgzfda/zjzydw/bszn/,具体可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中心咨询,联系电话:65993084、65993085,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!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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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7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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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服务机构,私营企业应该如何入驻,联系那个部门,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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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.09.21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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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您联系资产管理司进行咨询,电话为55604950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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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7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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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直、国管系统、军队统建的经济适用房不合算为职工住房面积。国管系统包括北京市行政机关单位吗?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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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
2023.09.21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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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您联系政策法规司进行咨询,电话为83083958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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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7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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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管局领导,您好。
9月12日,发布了《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管资【2023】221号)文件,根据文件第十九条规定“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、从严审批租用车辆。除学校、医院等单位用于保障校区院区间日常通勤需求等特殊情况外,原则上实行“一事一租”,不签订固定期限租车合同。事业单位租用车辆审批权限,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,报国管局备案。”
我单位公务和业务用车主要通过租用车辆保障,是否可以理解为:单位可以采用公务业务用车服务招标,招标一家车辆服务公司的方式保障用车,而不得固定租用指定车辆开展长期包车进行服务保障,并且用车结算时需要一事一单。
特请领导给予指导,是否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,指定租车服务公司给予公务业务用车保障?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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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
2023.09.20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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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您联系资产管理司公务用车处进行咨询,电话为55604563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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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68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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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!我公司申请的居民楼住房维修基金项目因审核报告费用问题被退回,需要进行解释,请问能否电话联系,谢谢!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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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
2023.09.18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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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可以联系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,电话为65993004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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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5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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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在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中提交了2023年的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后等待初审就可以是吗?9月9日提交了材料,大概什么时候可以看到审核结果呢,还需要进行其他什么操作吗?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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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
2023.09.14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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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可以联系财务管理司进行详细咨询,电话8308460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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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4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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昌平区回龙观田园风光雅苑的住房,房本上的房屋性质: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,请问此类住房现在为何不能上市交易?关于不能上市交易的文件是什么?原因何在?同一个小区,曾经有的房子就卖了,交易之后变成了商品房的性质,现在可以随便交易。
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相关文件制度,京住建[2008]225号 、 京住建[2009]225号、  京建发【2010】237号,文件内容以2008年4月11日为时间节点,之前是一个规定,之后是一个规定,但都是可以补交一些出售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。
请专业人士对此问题给予解答,谢谢!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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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
2023.09.13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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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您联系政策法规司进行咨询,电话为83083958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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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4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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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导您好!
  我本人于2021年7月份从北戴河服务中心辞职,2023年10月份我将面临退休。
  经与央保咨询,是由于国管局未完成准备期清算,导致2014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无法从央保中心转出至北戴河社保局。
  我现在只能从北戴河社保局办理退休,而且目前根据北戴河社保局反馈,如果我按现有条件办退休后,央保的那段社保就不能再转入,也无法给我重新核算待遇。
  近7年的工龄以及个人账户余额,即将白白缴纳,严重影响退休待遇。
  恳求领导研究解决:
  对于已辞职且马上面临退休人员,能否特事特办?能否单独跟央保进行结算?尽早完成清算,本月前给办理完转出业务,以免影响退休待遇。如果转不出来,局里是否能补偿损失的退休金?
  恳请领导尽快给出解决方案,为老百姓排忧解难!
  感谢领导百忙之中查看!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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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
2023.09.13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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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您联系人事司进行咨询,电话为83085021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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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4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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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高评委《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》(国管高评委〔2023〕2号)要求“申报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、工作单位、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,分别在对应栏签署意见和盖章”。

从常理看,让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要求明显不合理。例如,对外贸易中心是商务部直属事业单位,对外贸易中心自己的职工申报评审职称,申报材料还要求一级主管单位商务部盖章,这不是搞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,故意为难申报人吗?申报人既不认识商务部人事司的人员,商务部人事司也不了解申报人的具体情况,怎么会给盖章呢?

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》明确要求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、优化服务”、“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”,甚至提出“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”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》明确要求“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”。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)第十六条明确规定“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”。

从上述法规制度来看,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即可。额外要求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盖章,既没有法规依据,也不具有现实合理性,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完全不了解下属二级、三级单位职工的实际情况。此外,额外要求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盖章,与中办国办“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”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“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”的要求,也是完全悖离的。难道国管局高评委就是要顽固坚持跟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》对着干,自行其是,另搞一套吗?

建议从2023年9月审核材料起,取消让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不合理要求。

http://www.ggj.gov.cn/tzgg/202308/t20230814_43786.htm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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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
2023.09.12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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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可以联系财务管理司进行详细咨询,电话8308460。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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